□卢昌彩
当前,各地正在掀起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高潮。各级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应该紧密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和渔业现代化的要求,推进法治渔业建设,促进渔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加快立法,健全渔业法律体系。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思路,在争取立法资源、查漏补缺立新法的基础上,把修改完善现行法律和制定配套法规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建立健全适应中国国情的渔业法律体系。一是推进《渔业法》和《渔业法实施细则》的修订。把“生态优先发展理念”贯穿于《渔业法》修订全过程。建立渔民权利制度、资源可持续利用制度,规范渔业基本经营制度和渔业生产管理制度。考虑到海上执法的特殊性,在《渔业法》修订时赋予执法机关更多的强制措施,对设置禁止性或义务性条款都要制定相应的罚则,增强可操作性。随着海域勘界的完成,领海外缘线以内的海域将变成市、县的行政区域,《渔业法》要对调整渔业管理权限有所体现,避免省以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越权、处罚违法。要以修订的《渔业法》为基础,适时修订《渔业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制度措施,以适应中国地域广阔、南北情况差异巨大的实际。二是推进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立法。在《港口法》、《渔业法》和相关法律的原则规定下,建议加快推进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立法,重点就渔港规划和功能定位、渔港建设和管理体制、渔港维护、渔船管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适时启动渔业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工作,进一步规范渔业安全生产行为。三是完善渔业水域环境保护制度建设。抓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制定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机遇,综合海洋生态环境“一法三条例”的修订,争取更多的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的内容进入“一法三条例”,或单独制定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重点就渔业水域滩涂占用和功能损害补偿赔偿、涉渔环境影响评价、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与此同时,按照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加快地方性渔业法规的修订,避免法律之间相互打架。
加强执法,推进渔业依法行政。要加强渔业执法管理,理顺渔业执法体制机制,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维护渔业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一是建立科学的渔业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统筹协调专家、渔民代表和渔业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建立健全决策公示、听证、答辩等制度,优化政府与社会各方的利益对话机制,充分保障渔民群众和渔业相关利益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最终形成既有利于保护渔业资源、环境,又考虑到渔民群众和相关利益方诉求的最佳方案,使决策切实可行,行之有效。渔业统计数据是决策的基础,建议改革现行渔业数据统计制度,确保渔业决策建立在对科学、客观、可信的基础数据的研判之上。二是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可推广浙江经验,围绕行政权力规范、公开、高效运行的目标,认真梳理渔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等八方面渔业行政“权力清单”,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和监督机制明示图,规范渔业行政权力裁量权,完善办事指南,切实推进除渔业行政处罚之外其他 7类行政权力上网运行。建立与权力相统一的“责任清单”,真正做到还权于民。三是推进海洋渔业综合执法。加快推进市县两级海洋渔业综合执法改革,合理配置渔政执法装备和力量。推广应用条件已基本成熟且行之有效的渔船身份识别、渔船防碰撞、渔港动态监控等先进技术,提高渔业执法监管效率。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渔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对于那些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的违法行为必须加大惩处力度,坚决纠正渔业执法不力、执法违法、执法扰民、执法“寻租”等损害渔业部门形象的现象。完善渔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一方面,对于那些性质超出行政执法管辖范畴的重大案件应提交司法途径解决,不能以行政法替代民法甚至刑法,不能以行政处罚替代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对于渔业管理内部涉嫌渎职、滥用职权等重大案件的,应提交司法机关处理,不能存有“护短”思想,更不能一味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加大普法,提升干群法治观念。法律、法规、标准如不为人所共知,其效力必将大打折扣。而法律、法规、标准一旦出台后能否为大众所熟知并接受,关键在于宣传培训的力度,在社会上形成崇尚法治文化的氛围。一是健全渔业系统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法律法规的学习作为渔业系统党组中心组学习的必修课,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二是加强公务员和渔业执法人员培训。定期组织渔业部门公务员参加各类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统一组织考试,并将考试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任职、定级、晋升和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有计划组织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综合法律知识以及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通过以案说法,创新学法形式,促进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经常化、制度化,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制素质和执法能力。三是加强渔业普法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送法下乡、举办培训班、法律进村入户等多种形式,抓好“5·12防灾减灾日”、“6·8海洋宣传日”、“12·4国家宪法日”等时间节点,大力开展渔业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尤其要宣传刚制定或新修订出台的渔业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提高渔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让广大渔民群众懂得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人员在检查各类涉嫌违法违规作业的渔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