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因中耳炎在某医院做手术。术前,医院告诉张女士需在全麻下行左耳鼓式探查术。张女士表示同意,并在麻醉同意书上签了字。手术中,医生见张女士左耳乳突内充满胆脂瘤样新生物及肉芽组织,面神经暴露且被胆脂瘤包裹,决定改行左耳乳突根治手术。由于在清除面神经周围胆脂瘤时,部分面神经中断,导致张女士术后左侧嘴角歪斜。事后,张女士和家属才得知,医院变更了手术方案。张女士要求医院给予赔偿,被拒绝。医院认为其采用的手术方案合理,不存在过错。请问,医院变更手术方案未告知患者应否担责?
说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分别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对张女士进行手术的过程中,发现原定手术方案不宜实施、改用其他方案时,在并非危急的情况下,应当向张女士或张女士的家属说明病情以及拟采取的新的医疗救治措施,以便让张女士或家属作出选择。但医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张女士不得不接受其所定新的手术方案。因此,即使医院采取的治疗措施合情 合理,医院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女士可以与医院协商或诉至法院,要求相应的赔偿。
李中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