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食品药品安全

浙江出台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约谈办法

  近日,省食安委出台《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约谈办法》,对我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约谈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9种需被约谈的情形。《办法》指出,各级食安委、食安办是行政约谈的组织者,上级政府食安委主任、副主任负责对下一级政府负责人、同级政府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上级食品安全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对下一级食品安全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受食安委领导委托,上级食安办主任可对下一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同级政府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省食安委、省食安办视情况要求设区市政府食安委、省级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设区市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约谈,必要时也可直接对各县(市、区)政府、设区市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办法》明确,有因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不重视,编制、人员、经费等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和保障措施不落实;因未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被新闻媒体披露,造成严重影响;列入上级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目标的主要工作进展缓慢,影响上级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或重要食品安全工作,不依法依规及时办理或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措施;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可能诱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倾向性问题,属于职责范围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或不属于职责范围未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导致事态扩大;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不及时履行食品安全监管法定职责,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或发送司法建议;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在日常监督检查、抽检或风险监测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不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并已通报给相关监管部门,相关部门未及时进行处置,相互推诿造成严重影响;对执法中发现明显涉嫌犯罪,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或通报公安机关且情节较轻等9种情形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及以上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将被约谈。
  此外,《办法》规定,行政责任约谈相关情况,纳入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约谈整改不到位的,由组织约谈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责令作书面检查。《办法》同时对约谈内容和约谈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毛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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