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案例分析……

交回村民小组的承包地还能要回来吗

  许某6岁时父亲去世,不堪家庭重负的母亲也离家出走。2001年,许某的爷爷因无力耕种,与村民小组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将许某父亲于1998年承包的8.47亩土地中的5.76亩交回村民小组,其余2.71亩由许某的爷爷和叔叔耕种。2004年,村民小组将收回的土地分配给了钟某等4人耕种(其中钟某耕种1.76亩)。钟某在耕种期间一直未取得土地承包证。
  成年后,许某要求收回原来属于父亲的承包地,村民小组对此并无异议。通过协商,许某收回了4亩承包地,但钟某始终拒绝返还自己耕种的1.76亩土地。近日,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钟某和村民小组返还余下的1.76亩承包地。
  分析: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27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承包人的家庭成员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许某的父亲在1998年承包了村民小组的土地,按照30年的承包期计算,应承包至2028年。许某作为原家庭成员,在承包期内要求对其父亲生前承包的土地继续承包,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本案中,虽然许某的爷爷早年将许某父亲的承包地交回了村民小组,但那是基于许某年幼无力耕种土地,而许某母亲外出下落不明,其本人也无力耕种那么多的土地等客观原因,不得已而为之。况且许某的爷爷与村民小组签订的协议,也未明确土地交回村民小组后,不能再要求返还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许某的爷爷将许某父亲的承包地交回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再将收回的土地转包给钟某等人耕种,这一系列行为实际上属于土地流转行为,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土地承包关系,所以,土地的承包人仍然是许某的父亲。故法院最终判决,钟某应返还许某的1.76亩承包地。 李展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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