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赵某在A公司打工。因公司的合作伙伴B厂急需帮忙,公司便派赵某前往,但工资仍由A公司支付,档案也在A公司。谁知,赵某在B厂工作时,因电机爆炸落下五级伤残。伤愈后,赵某先后找到A公司和B厂,希望获得相应补偿。然而,B厂表示,赵某是A公司的员工,应找A公司协商;而A公司则认为赵某是在B厂受的伤,且B厂是受益者,要赵某去找B厂处理。那么,赵某到底该向谁申请赔偿呢?
说法:虽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国家对此进行了修改,即在其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本案中,赵某是受A公司的指派到B厂工作,即借调。且赵某被借调后,工资仍由A公司发放,与A公司保持劳动关系,并没有另行与B厂建立劳动关系。而工伤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存在,本案也就应当“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由A公司担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赵某可据此要求A公司作出相应的补偿。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