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与妻子刘某常为鸡毛蒜皮的生活琐事大吵大闹。决定气气妻子的郝某在一家婚介所办理了征婚登记。年近四十的女经理宋女士到婚介所办理征婚时,认为同龄的郝某很适合自己,于是就约见了郝某。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宋女士还不时地给郝某购买高档礼物。郝某也一直未将自己已婚的事实告知宋女士,但郝某已婚最终还是被宋女士知道了。遭受欺骗的宋女士选择了报案。公安机关认定,郝某先后收受宋女士大额财物共计4.3万元。近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郝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分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本案中,郝某隐瞒已婚的事实,使宋女士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利用宋女士的这种认识错误获得财物,郝某此举明显属于采用隐瞒真相的欺诈方法骗取他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而宋女士基于错误认识送给郝某的较大数额的财物,并非真的“心甘情愿”,因此,郝某的行为又侵犯了宋女士的合法财产所有权。郝某年近40岁,有正常的思维和行为能力,属于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诈骗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再从主观方面来看,郝某一直未将自己有妻子的真相告诉宋女士,也十分清楚自己没有与宋女士结婚的意图和条件,却仍多次接受宋女士的财物。由此可以推断,郝某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宋女士财物的直接故意,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体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还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郝某先后共收受宋女士大额财物计人民币4.3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法院据此以诈骗罪判处郝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张星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