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政府工作人员关某非常喜欢红豆杉,在明知红豆杉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指使父亲到荒山上采挖红豆杉,然后移栽到自家门前的玉米地里。经群众举报,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民警将正在山上采挖红豆杉的关某的父亲抓获,当场缴获疑似红豆杉3株。关某得知其父被抓后,立即打电话指使其母亲将栽种在玉米地里的红豆杉转移,其母亲便将地里的红豆杉全部拔起,藏于邻居宋某家牛圈内的污水中,后被森林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清点共有红豆杉24株。近日,检察院依法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关某父子两人提起公诉。
说法: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采挖树木按照林木采伐的有关规定管理;无证采挖树木造成破坏的,应按照无证采伐林木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两被告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挖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红豆杉27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且情节严重,量刑幅度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田珂也 李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