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月前的一天,村民吴某开着新买的轿车到保险公司买保险(包括交强险)。刚到保险公司门口的吴某,突然接到妻子的电话,说孩子受伤住院,吴某来不及办保险就匆忙开车加速往医院赶。不料,途中遇到葛某等行人闯红灯过马路,吴某因车速太快避让不及撞伤葛某,造成其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和葛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近日,葛某要求吴某按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承担赔偿责任。吴某认为若按这种赔法,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基本上落到他一个人头上了。那么,葛某的要求有依据吗?
说法:为充分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时,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这无疑会侵害第三人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的利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是说,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于受害人不能通过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理赔,故投保义务人应当先替代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据此,葛某的损失应由吴某按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予以赔偿。根据有关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有责任的交强险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如果葛某的损失超过了交强险赔偿限额,那么对超出的部分,应由吴某和葛某按各自的过错来分担。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