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妈和老伴承包了4.6亩土地,并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后来,李大妈老伴因病去世。今年初,乡政府统一颁发土地经营权证时,李大妈发现原本的4.6亩耕地变为2.3亩,正好少了一半。李大妈多方打听后得知,原来,李大妈老伴去世后,村委会向乡政府上报各家承包合同时,私自将李大妈家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的4.6亩改为2.3亩,还冒充李大妈签了字。随后,村委会将另外2.3亩发包给了新增人口的曹某家。而乡政府正是根据村委会上报的那份合同,才为李大妈颁发了2.3亩土地经营权证。那么,李大妈老伴去世后,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吗?
说法:在一个承包期内,村委会以李大妈老伴去世为由,将李大妈家的承包地缩减一半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特别是为了得到乡政府的认可,村委会还弄虚作假,假冒李大妈的签字来欺上瞒下,更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第26条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至于村里新增人口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退一步讲,即使村里没有上述“闲地”,在一个承包期内也不能随意调整承包地给新增人口,只能于下个承包期重新划分承包地时予以统筹考虑。
本案中,李大妈所在村委会私自收回去世老人的那份承包地的做法,与法律规定相悖,因此是无效的。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