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女士有两个孩子,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钱女士的丈夫与村里签订了耕地承包合同,并分到了承包地。后来,儿女长大成家后分家另过,土地由钱女士和子女分着耕种。不久前,钱女士丈夫病逝,承包的土地也部分被征收,有关部门支付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该笔补偿款由钱女士签字领取。但是,子女以此土地补偿款是父亲个人遗产为由要求继承。那么,承包土地的征收补偿款能否作为个人遗产分配呢?
分析:《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享有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征收承包地应予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承包者有权获得征地补偿。
该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可见,农村耕地承包采取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发给承包户即承包者全家的,因此不宜作为承包者的个人遗产,而应是一种家庭的共同财产。
因此,钱女士丈夫死亡后因征地所得的家庭共同财产,应适用《继承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属于钱女士丈夫的部分,再由钱女士和子女按《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予以继承。
王景龙 孙艳 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