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前发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该规定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的“四品一械”
(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全部纳入适用范围,并对委托执法、授权执法等作了进一步规范;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整合,对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与结案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食药监管部门调查案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涉及国家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人员应当保密。执法人员在现场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按指纹。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应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讨论过程应有书面记录。
规定指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规定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对相关决定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胡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