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某村女子兰某与前男友未经结婚登记便在一起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同居期间,双方一直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近日,双方因性格不合分道扬镳,儿子由前男友抚养。兰某因思念儿子,向前男友提出探视,可前男友称,双方并非合法夫妻,兰某不能享有作为妻子、母亲的权利,拒绝兰某探视。那么,兰某对同居期间所生的儿子是否有探视权呢?
说法: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婚姻法》第38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也就是说,探视权的取消只能通过法院来作出,且事由在于一方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但兰某探视儿子并不具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因而兰某的前男友无权剥夺兰某的探视权。
探视权的立法本意,是通过父母对子女的探望,使子女享受到父爱和母爱,益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本案中,兰某前男友的拒绝、阻挠,明显侵害了兰某的权利,也妨害了兰某与儿子之间的正常沟通,兰某已具备起诉要求维护自己探视权的资格与要件。如果兰某的前男友依然我行我素,兰某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权。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