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同正常劳动

  2014年3月5日,姚某等三名公司团干被团县委邀请到当地一所农村小学参加“结对帮教”活动。月底,三人发现被扣了1天的工资,遂找公司领导问个究竟。领导回答,他们参加团组织活动不是公司指派,也与公司生产无关,更没有为公司创造效益,故不能发工资。
  说法:公司应当向三人发放工资。《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也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公司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第2款也指出:“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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