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1日,村民张某与村委会就自家开荒获得的1.45亩地签订了承包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每年交付承包费340元。随后,张某对这片荒地进行了规划与投入,栽植了苹果、大枣等果树。今年,村里部分荒地被征用,张某的1.45亩荒地也在被征用之列。村委会主任找到张某,说要与张某签订征用补偿协议:由村委会退还张某当年的340元承包费,并一次性给予张某补偿费1000元。张某起初不情愿,但村主任却表示,当初张某开荒占地已经是非法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今村里这么做是关照张某。听到村主任这么说,张某只好同意并在协议书上签字。近日,张某得知,占地企业在给付村里的征地补偿款中,不仅包括征地费,还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费用,但张某并没得到这笔钱,张某认为这笔钱是被村里截留了。于是张某再次找到村主任,要求增加补偿费。但村主任则认为,补偿协议是双方同意签订的,既然签字画押了,就不能反悔。那么,张某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后还能反悔吗?
分析:本案中,村委会主任的说法是错误的,你若反悔是会得到法律支持的。一般情况下,村民擅自开荒占取村集体荒地行为属于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这种非法占取集体组织土地的,村委会有权予以收回,并不予补偿。但本案的一个重要情况是,在张某非法开荒占取1.45亩荒地后,村委会于2009年3月11日开始,与张某签订了承包协议,约定张某每年向村委会交付承包费340元。这个协议表明,村委会已经将该开荒地视为村委会集体土地,并将该荒地承包给了张某。这样一来,张某就由原来的非法占取荒地变为合法承包该荒地。既然是依法承包土地性质,当然应受法律保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结合本案,张某已在1.45亩荒地上种植苹果、大枣树苗多年,每年均投入了人力物力,且果树结果后产生实际收益,这些损失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