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私自买卖野生香樟被判刑

  樟树是常见树种,但也许很多人不知道,野生香樟却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得擅自进行买卖。近日,仙居法院审理了一起村民委员会非法出售野生香樟的案件,法院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卖方吕某、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买方李某、鲍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3000元。另外,法院还同时判处该村村民委员会罚金25000元,并对非法获利予以追缴。
  2010年7月,仙居皤滩乡某村为了筹集资金,村两委决定把集体所有的12株野生樟树,以3.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村民移栽。不过,村主任吕某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期间,林业站工作人员告诉他,这些野生樟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不能审批,挖掘樟树也是违法的。因此,交易也随即停止。2011年3月,周某开始担任该村村支部书记,吕某也把这件事告诉了周某。
  2011年5月,白塔镇的村民李某和鲍某再次找到吕某,说看中了村里的几株樟树,想买来移栽经营。吕某当即派人带着李某和鲍某看了之前准备出售的12株樟树。当然,他也实话实说,由于这些樟树是野生植物,林木采伐许可证无法审批出来。李某和鲍某对此并不在意。李某表面上向吕某拍胸脯保证能搞定许可证,暗地里却有自己的一套盘算:这几株樟树还小,又没有挂树木保护牌,移栽了不会引起注意,况且,他们只是移植,不算采伐,采伐许可证可有可无。于是,两人都极力劝说吕某出售。
  吕某在利益面前动摇了。2011年6月的一天,吕某与周某明知野生樟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不能审批,还组织村两委召开会议,并以集体讨论并决定的形式,将12株野生樟树以3.4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与鲍某移栽,双方还约定审批手续及费用由李某、鲍某负责。
  交了钱后,2011年11月,李某和鲍某带人到村里挖掘了7株野生樟树,集中移植到鲍某租来的另一块地里。这时,他们仍然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来有村民举报,李某、鲍某才停止了采挖,村委会也退了部分钱款给二人。
  经鉴定,所挖掘7株樟树的木材体积为7.9213立方米,未挖掘的5株樟树木材体积为8.0076立方米。12株樟树都系野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仙居法院审理认为,该村村民委员会及直接负责人吕某、周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李某、鲍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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