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苏某和妻子到城里打工。近日,苏某因一场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伤残,而此时苏某的妻子已怀孕待产。苏某要求对方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索赔过程中,苏某妻子所怀的孩子呱呱落地。此时,苏某与保险方和致害方就赔偿费中应否包括这刚出生的孩子的抚养费,发生了分歧。对方认为,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侵权行为发生时腹中胎儿不具有公民资格,无权利能力,不属于苏某的实际被抚养人,不能获得赔偿。而苏某则认为,侵权行为发生时胎儿虽未出生,但已经事实存在于母体,在诉讼时效内胎儿出生并存活,应属自己的被抚养人,侵权行为造成了自己的子女出生后被抚养的损害,应当获得赔偿。那么,侵权行为发生时,腹中胎儿是否有权获得抚养费呢?
分析: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确实规定了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我国《继承法》设立了特殊保护制度,其中第28条明确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对此,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但是,该规定并未明确界定被抚养人是否限于“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实际抚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本案中,苏某的孩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孕育于母亲腹中,作为胚胎活体已客观存在,其出生是必然,出生后若存活,其父母也必然将承担法定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用,而苏某在交通事故中严重伤残,苏某的被抚养人抚养费损害也成为必然发生的客观事实。因此,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特殊保护制度和立法精神,及个别保护主义原则理念,苏某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孕育、侵权行为发生后出生的孩子,应纳入赔偿范围,给予特殊保护。
王景龙 侯艳丽 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