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慧玲
本报讯 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近日,浙江决定在省内药店试点开展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用管理药品的模式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实施严格管理,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凡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规定的条件,同时无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具备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条件和设施,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具备信息化管理所需的硬件、软件、机构、人员等,具备纳入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平台各项条件的药店,3月3日起均可申请设立试点专柜。每个设区市将按照公平、公开、优中选优的原则,筛选3-5家符合条件的药店开展试点。
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的《浙江省在药店试点开展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实施方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对申请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药店,实行专项审核许可,并进行现场核查。准予许可的,许可项目注明“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一律不得核准许可。
方案规定,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的试点药店,要实行专柜销售。试点药店要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柜台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在柜台及货架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提示牌采取“绿底﹢白字(黑底)”式样。有滚动液晶屏或LED等广告显示屏的可滚动显示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提示。试点药店的乳粉储存要符合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并注意与库存药品隔离,禁止混放。药店专业人员经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培训后,可就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对消费者进行专业指导,但不得夸大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据悉,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严格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按要求落实责任和义务,并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购进、储存、销售行为。要求各试点药店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管理,强化进货源头把关和经营过程控制,确保持续符合食品经营条件,保障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