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D4版:浙江供销

化肥经营资质取消资金门槛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等生产资料时遭遇侵权,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根据国务院近日印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取消多数类别企业的注册资本限制,化肥经营资质的资金门槛也在取消之列。
  2009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放开化肥经营限制、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限制的同时,设定了化肥经营资质的注册资本下限。按照当时确立的化肥经营资质许可条件,申请从事所在区域内化肥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此次改革后,再申请设立各种经营区域范围化肥经营企业,都不再限定注册资本,直接发放营业执照;不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
  根据改革方案,放松市场主体准入限制后,有关部门将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加大市场监督管理力度,建立信用公示体系。将于今年3月15日实施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等生产资料时遭遇侵权,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61号令形式发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也将于3月15日起实施,具体落实加强商品质量市场监管和消费者投诉处理的职责。 李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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