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农村建房出事故谁来担责和埋单

  村民张某欲将自家两层住房翻新,便找到蔡某,与其签订建房合同,约定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蔡某。蔡某承包后,组织村民岳某、刘某等人共同施工。不料,岳某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架倾倒,从二楼摔至地面,造成左股骨骨折,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后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因赔偿问题产生分歧,岳某将包工头蔡某和房主张某一并诉到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庭审中,蔡某认为自己是为张某建房提供劳务,并没有额外获得收益,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房主张某则辩称,自己已将住房修建工程承包给蔡某,应由蔡某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岳某因摔伤所造成的损失,其自身应当承担30%的责任,包工头蔡某承担70%的责任,房主张某不承担责任。
  本案从房主与承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看,蔡某作为包工头承建张某的房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分为一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我国《建筑法》第83条第3款明确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3条第3项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其中没有规定工匠必须取得资质证书。
  因此,农村两层(含两层)以下的房屋建设属于一般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并不要求施工人具有施工资质。农村施工房屋为三层以上建筑的,则须由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施工,属于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房主张某将两层房屋建设完全包给蔡某,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房主不参与建房活动,对建房过程不进行指挥和管理,只要求包工头按照要求把房屋建成,所以双方的合同属于一般承揽合同。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农民自建低层房屋,法律并无对承览方明确的资质要求,因此张某将工程交由蔡某完成,并不存在选任过失。同时,岳某从倾倒的施工架上跌落致残,并非定作人张某所造成,在岳某与张某之间既非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又无支付报酬的事实,也非无偿帮工关系,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所以,本案中张某作为房主,对岳某的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岳某等人作为施工人,跟随蔡某干活,由蔡某支付工资,岳某等人与蔡某之间应为有偿性质的“雇佣关系”,即劳务关系。岳某是在建房工地上干活时从二楼摔至地面受伤,蔡某在组织施工时未采取安装防护网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岳某的受伤应负相应的责任。
  受害人岳某自己也有责任。岳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中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没有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事故发生,也应对自己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
魏少永 吴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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