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强逼请客找乐子“寻衅滋事”遭处理

  案情:村民王某、胡某、邓某3人相聚在王某家喝酒。王某提议找个人来请客唱歌,胡某即打电话让同村村民郭某来王家喝酒。席间,胡某等人提出由郭某请唱歌,郭某称自己身上没带钱改日再请,却遭到殴打。郭某将身上仅有的74元钱掏出来,王某确认郭某确实没钱后,提出自己出300多元,让在场的人也出一点。
  说法:2013年5月出台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中,王某符合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和“强拿硬要”,但达不到“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因此,按违反治安处罚法的寻衅滋事行为,作为治安管理行政案件办理。
苏建召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