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版:文摘

《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出台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
  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
  管理工作,同时结合近几
  年的发展实际情况,环境
  保护部近日发布了经修
  订后的《国家有机食品生
  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规定》)。
  《规定》对申报主体、
  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考
  核程序、监督管理等进行
  了明确规定。
  《规定》要求,凡在我
  国境内从事有机食品生
  产的单位或组织符合条
  件可自愿申报国家有机
  食品生产基地。拟申报单
  位或组织须符合产品已
  连续获得有机认证不少
  于3年;选址符合国家和
  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生态
  功能区划和产业发展规
  划;生产过程采取循环农
  业生产模式和环境友好
  型生产方式,不造成环境
  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生物
  安全风险等10个条件。
  《规定》指出,拟申报
  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
  的单位或组织经自查完全符合条件后,可经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和地市级环保部门同意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报送材料,提出申请。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对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开展实地核查;环境保护部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将对各省报送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实地核查或抽查,必要时对基地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据了解,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通过环境保护部复核的基地,有效期将延长4年,否则将撤销认定。
(摘自《中国环境报》 金魁/文 20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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