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国家
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
管理工作,同时结合近几
年的发展实际情况,环境
保护部近日发布了经修
订后的《国家有机食品生
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规定》)。
《规定》对申报主体、
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考
核程序、监督管理等进行
了明确规定。
《规定》要求,凡在我
国境内从事有机食品生
产的单位或组织符合条
件可自愿申报国家有机
食品生产基地。拟申报单
位或组织须符合产品已
连续获得有机认证不少
于3年;选址符合国家和
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生态
功能区划和产业发展规
划;生产过程采取循环农
业生产模式和环境友好
型生产方式,不造成环境
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生物
安全风险等10个条件。
《规定》指出,拟申报
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
的单位或组织经自查完全符合条件后,可经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和地市级环保部门同意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报送材料,提出申请。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对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开展实地核查;环境保护部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将对各省报送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实地核查或抽查,必要时对基地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据了解,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通过环境保护部复核的基地,有效期将延长4年,否则将撤销认定。
(摘自《中国环境报》 金魁/文 201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