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毒豆芽”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王某夫妇2003年开始从事豆芽生意,夫妻两人一个负责生产,一个负责在市场销售。为获取更大利润,王某在半成品绿豆芽中使用“无根剂”药水,掺入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物质和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今年6月,江山市农业、公安等部门联合对该市市区制售“毒豆芽”窝点进行突击检查,成功取缔这一“毒豆芽”作坊。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将该食品用于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及被告人悔罪表现,江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