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外嫁女能否主张征地补偿款

  王某原系某村村民,1998年经村委会发包获得2.6亩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2008年,王某外嫁并落户到丈夫所在村,但在新居住村王某未分得承包地。而王某原有的2.6亩地一直由其父母代为耕种。近日,因城镇规划需要,王某的2.6亩耕地被征用1.5亩。村委会收到补偿款后,以王某外嫁他村、户口也已迁走为由,不给付王某土地征收补偿款,王某多次找村委会协商未果后,遂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分析: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依据上述规定,承办法官积极做该村村委会主任的工作,提出王某虽外嫁他村,但在新居住地未分得承包地,王某的原承包合同并未解除,对原承包地仍享有相应权利。经过调解,村委会最终认识到不给付王某征地补偿款的做法是错误的,遂当庭给付了属于王某的补偿款。 王树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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