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畜牧业用地、用水、用电方面有何优惠? 答:(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对规模养猪场(小区)生产和管理设施、附属建筑物,视为农业用地,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作为设施农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和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2)水利部门对规模养猪场(小区)用水免收地下水资源费。(3)电力部门对畜禽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问:发展奶牛业在贷款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答:金融机构开展奶牛抵押贷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抵押成年奶牛价值60%左右规模放贷,并在小额贷款额度上给予上限支持,在贷款时限上给予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