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版:文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启动修改

  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明确了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等责任,并对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加以规范。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近20年来启动的首次修改。
  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更换、修理等责任;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7日内退货。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及时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险的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据光明网 郭金超/文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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