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土地承包权互换后还能反悔吗

  案例:某村村民李某,因自己的两块承包地间隔太远,便将自己的6亩承包地与本村王某的5.5亩承包地进行了互换,双方自愿签订了承包地互换协议,此后李某一直耕种这块土地。2011年,因公需要,依法征用了这5.5亩承包地中的4亩土地,并给付了李某相应的征地补偿款。之后,王某以当时互换承包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且未办理登记手续为由,要求换回土地,遭到李某拒绝。协调无效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互换协议有效,同时享有相应的征用补偿款。
  分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40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由此可以看出,互换是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法定方式,因此,李某和王某采取互换方式分别取得对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该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上述法条规定,采取互换方式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无需要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此,向发包方备案也不是承包经营权互换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只要互换土地双方当事人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互换是自愿行为,没有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则土地互换行为即有效。本案中李某和王某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双方签订书面协议,自愿互换承包地且已经耕种8年,应认定互换行为合法有效,4亩承包地的征用补偿款应由李某领取。
石永伟 刘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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