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论坛

村委会与经济组织的关系该如何处理

  常山县民政局的吴贤林同志在来稿中说,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农村各种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协会等民间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很快,这些经济合作组织在引领农民进入市场、抗御市场风险、实现持续增收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积极扶持、引导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快速发展越来越引起各方面的重视。但据笔者了解,一些地方的村民委员会没有处理好与经济组织的关系,出现了一些不协调的现象。
  比如,一些村民委员会将本村的经济组织当作下属看待,有的随意干涉,横加指责;有的以帮助处理各种矛盾纠纷相要挟,要求经济组织每年给村里多少管理费;有的村干部强行入股经济组织;有的村在发展公益性事业时,硬性要求经济组织赞助多少资金,否则设置种种障碍;有的村干部本身兼任经济组织业主,他们尽显“官”商一体的能耐,有的不按合同兑现应交的费用,有的利用权力低价征用村民土地,高价推销自己生产农的产品。
  要解决这些问题,给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造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要严厉打击农村“三乱”行为,整治针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各种不合理收费。二要在降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准入门槛的同时,规范内部管理,确保守法经营。三要严格按照“自愿、互助、合作”的原则,处理好村级组织与群众的利益关系。四要鼓励各经济组织关心、支持集体公益事业,并遵循自愿捐助的原则,互相支持,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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