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放烟花伤路人肇事者须担责

  案情:2011年11月底,征兵工作已接近尾声,新兵陆续启程,前往兵营开始新的生活。慈溪某村为新兵送行,在村道上组织燃放烟花。外来打工的刘某从此经过去邻镇买菜,不幸被喷射的烟花击中左眼。
  事故发生后,刘某到医院治疗,后又转至杭州等地就医。2011年底,村委会与刘某的儿子达成协议,由村委会赔偿9000元。但是过完春节,刘某的眼伤仍未恢复,经诊断其左眼视网膜已脱落,司法鉴定认定刘某已构成七级伤残。
  2012年5月,刘某在代理律师的陪同下到法院起诉村委会,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10万余元。村委会则在应诉答辩时提出,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刘某再起诉完全没有道理,同时对刘某的伤残等级要求重新鉴定。
  在庭前调解中,承办法官耐心向双方阐明法理以及诉讼的相关风险,最终使双方达成协议,村委会同意再分期支付4万元。
  说法:本案中,村委会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村道上燃放烟花时本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但是,燃放烟花却伤到了刘某的眼睛。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村委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虽然村委会已与刘某的儿子达成协议,并已赔偿了部分费用,但由于刘某的伤情和后续的伤残鉴定,村委会仍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姜麟 张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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