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有儿子女儿还能招上门女婿吗

  案情:某村村民张某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前年大学毕业在城市安家落户,女儿甜甜初中毕业后外出打工结识了赵某,并于去年底与赵某登记结婚。考虑到儿子在外工作生活,张某遂要求赵某作为上门女婿到自己家里共同生活,赵某对此同意并将户口迁入张某家中。
  今年5月,张某所在的村小组成员认为张某有儿子,就不能再招上门女婿。按照村里的“规矩”,甜甜作为姑娘结了婚就算嫁出去了,其名下的0.7亩耕地应当交出来由村小组成员重新分配。由于村小组成员干涉张某继续耕种该0.7亩耕地,张某和村小组成员闹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女子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分析:本案中,村小组无权剥夺甜甜的土地承包权。据此,法院判决村小组停止对张某0.7亩耕地的侵权行为。另外,村小组认为有儿子不能招上门女婿的说法虽是当地民俗习惯,但因其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村规民约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规定,不具有约束力。 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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