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来越多的农民朋友逐渐开始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打官司是一件很复杂的事,能否胜诉受诉讼标的、诉讼时效、诉讼技巧、证据使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面临败诉的危险。据笔者近年来的基层法律工作实务,发现到法院打官司的农民当事人容易走进5种误区。
重道理轻证据。不少农民朋友到法院打官司时,总认为自己道理充分,而当法官让其举证时,往往证据严重缺乏甚至没有任何证据。由于举证困难,在庭审时常被对方“逼”得哑口无言,头冒大汗。经法庭审理后,因无证据或证据不足而败诉时,又一味埋怨法官不是“青天大老爷”。
忽视诉讼时效。一些农民朋友人身或财产受到不法损害时,总认为只要自己有理,想啥时告状就啥时告状。殊不知,如果错过了诉讼时效,结果只能是要么撤诉,要么败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下列情形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坏的。
故意夸大事实。在一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个别农民朋友为获得高额赔偿,一旦身体受到伤害,便夸大事实,小病大养,在医药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事项上漫天要价。事实上,法院是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判决的,夸大事实不仅不能达到目的,还往往要付出更多的诉讼费用,得不偿失。
迷信走“关系”。有的农民朋友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总认为在法院要是没有熟人就赢不了官司,于是千方百计托“关系”找办案法官说情,这既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金钱,更严重影响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即使本来有理,也由于这种不当的行为让自己陷入被动的境地。
愿判不愿调。常言道:“冤家宜解不宜结”。但一些农民朋友总认为接受法院的调解,就是向对方当事人低头示弱,为争一口气,坚决不同意调解,结果尽管最终拿到了生效判决书,但未必能真正实现自己的诉求,还往往伤了双方的和气,为小事结下大仇。
因此,广大农民朋友在打官司的时候,一定要充分考虑各种影响诉讼结果的因素,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程远景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