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来,连任三届村主任,40岁的潘某在瑞安市上望街道九二村的村民心中一向都有口皆碑。
然而,近日,潘某却站在了瑞安法院的被告席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他一起受审的,还有他的堂弟潘乙。
据检察院指控,他利用职务之便,趁旧村改造安置村民之机,先后索贿、受贿600多万元。
权力错位,深陷泥淖
案发前,潘某已经当了上望街道九二村6年的村主任。这期间,他对村里的工程项目建设事宜拥有了最终决定权。而近几年,九二村旧村改造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有大量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招标,正好为他提供了一次又一次的受贿机会。
起诉书显示,2004年,陈某(另案处理)为承接一项工程设计项目,找到具体负责人潘某,承诺给他15万元作为“好处费”。之后,陈某果然顺利承接该设计项目。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潘某打电话给陈某,说自己急需用钱,要求陈某兑现承诺。陈某答应。随后,陈某就到瑞安一家酒店,把15万元现金交给潘某。
这是潘某第一次“伸手”。对于此事,潘某自己的辩解是,“那15万并不想收的”。他说,当时有朋友问他借钱,正好也是15万元,但是他手头又没有多余的现金。
根据公诉机关的调查,2009年,九二村旧村改造项目中,潘某索贿280万元;同年,该村12间建房指标上报审批手续获得通过,潘某又以空股分红的形式,收受40万元。
心生贪念,催生悲剧
公诉人指出,最多的一次,潘某收受了300万元现金,并把自己的堂弟潘乙也拉下了水。
事情要从2004年说起。那时,九二村返回地工程经邀请投标,村“两委”指定由永泰公司负责代建。到了2007年上半年,黄某想要承接该工程。于是,他通过潘某的堂弟潘乙(案发前系瑞安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介绍,收购了永泰公司,并要求潘某继续将工程交由永泰公司承建。黄某还答应,支付潘某、潘乙1000万元的中介佣金。两人协商后予以同意。
同年9月26日,黄某与潘某签订《代建工程中介协议书》,并约定了1000万元佣金的事情。签完协议后,黄某陆续支付潘某现金300万元,其中潘某得款195万元,剩下的105万元由潘乙获得。
2008年12月19日,潘某代表九二村村委会,与黄某代表的永泰公司签订了“九二村安置房工程的承包协议书”,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2亿元。但之后,潘某、潘乙发现黄某有诈骗嫌疑,退还了所收受的300万元。
前车之鉴,引以为戒
至于潘某已经退还了300万元,为何还是以受贿600多万元受审,办案法官说,根据“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但是还有一种情况,受贿已有一段时间,迫于即将受到追究的压力,或受贿人发现自己的受贿行为将暴露,找行贿人要求退还赃款,不影响定性受贿罪。本案中,潘某退还的300万元就属这种情况。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利用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潘某对部分犯罪事实提出异议。他表示,他在九二村这么多年,也为村里做出了不少贡献,希望法庭酌情对他从轻处罚。
但公诉人表示反对,因为村干部本身就应该带领全村人共谋发展,这是潘某的本职,不能作为立功表现,成为减轻处罚的情节。
法庭将择日宣判。
高敏 芮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