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猪舍出租给人住煤气爆炸遭索赔

  案情:2011年7月1日中午,嘉善县惠民街道金某租住的平房内发生爆炸,致使正在外面走廊上玩耍的邻居家7岁的小欢和3岁的豆豆被烧伤,金某自身也受了伤,平房更是被炸得一片狼藉。事故发生后,小欢和豆豆被送往医院治疗,先后花去治疗费8万多元。
  据了解,金某居住的房屋是房东老王于1999年5月使用集体土地建造的,向土管部门申请的用地项目为“建造猪舍”,也就是说这处平房原本是猪舍。
  此后,小欢和豆豆的家人先后起诉至嘉善法院,认为“金某租住房屋因使用煤气爆炸,造成两小孩受伤,而房东老王将无安全保障的房屋出租给金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要求金某、老王连带赔偿相关医疗费用。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金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负30%的责任,房东老王承担10%的赔偿责任。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公民身体健康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金某在其租房内使用煤气未确保安全以致发生爆炸,致使他人受到伤害。对此,金某应对小欢和豆豆遭受的损害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小欢、豆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在爆炸前听到有人大喊煤气味浓烈,却仍任由小欢和豆豆在走廊上玩耍,致使小欢和豆豆受到伤害。对此,监护人应承担监护不力的相应责任。
  老王作为出租房的所有人,将获批建造的非居住房租给金某居住,应承担改变房屋用途和疏于管理的民事责任。但金某与老王非共同侵权责任人,故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正是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因素,按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作出上述判决的。
  当前,城郊接合部农村房屋出租的现象比较普遍,但出租人应该将合法的无安全隐患和瑕疵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并在出租房屋后加强安全管理。否则,因租房而产生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难免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潘子菁 吕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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