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女子出走再嫁人犯下重婚罪

  案情:现年38岁的贾某,宁海人,15年前,在河南打工期间认识了老乡陈某,两人很快相恋。2000年,两人结婚,婚后不久,两人带着孩子回到宁海老家。前些年,为贴补家用,陈某开始上班做兼职,慢慢地,两人沟通越来越少,并经常发生矛盾,争吵不休。
  2010年的一天,两人再次发生争吵,陈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之后,贾某便再未联系上妻子。期间,贾某多次托人寻找陈某下落,未果。直到半年后的一天,贾某听闻其妻的消息。原来陈某并未走远,就在邻村,而且还与邻村男子胡某在家中举办了婚宴。
  贾某非常气愤,状告陈某与胡某犯重婚罪。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构成重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今年8月,贾某再度将陈某告上宁海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贾某认为,陈某明知自己有丈夫和孩子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并举办婚宴,已构成重婚,更令其颜面尽失,对他身心造成一定伤害,为此,理应给予其精神赔偿。
  分析:《婚姻法》 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的陈某不忠实于夫妻感情,与他人同居并构成重婚罪,应当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结合该案案情,法院最终判决两人离婚,陈某支付贾某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孩子归原告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孩子成年。
  借此案提醒大家,夫妻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这是道德和法律对夫妻的约束。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就是重婚,构成重婚罪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所说的“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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