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余某与施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2日按村俗订婚。余某通过介绍人发聘金206666元,施某在收到聘金后返还余某20666元,施某实收聘金186000元。另外,施某还收余某绒丝被10条(价值1100元)。双方约定于同年12月10日结婚。此后,施某又向余某提出拍照钱、糖钱等。综合起来,余某共给施某聘金及财物196666元。
但是,余某多次要求施某去办理结婚登记均遭到施某拒绝,双方仅按照约定于2011年12月10日以农村习俗举办了酒席。施某在余某家中居住了几日后无故回到了娘家居住,并明确告知余某将不会与他共同生活。
这下余某慌了神,这场热热闹闹的相亲莫非变成了人财两空了?于是,余某向法院起诉施某要求返还聘金及财物。两人已经办了酒席,这聘金也是余某自愿给施某的,他是否能要回呢?
点评:余某与施某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并同居生活后,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双方系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对于余某要求施某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施某应当将其所收取的彩礼返还余某。
但是,余某所主张的拍照款、糖钱、丝绒被、四件套等财物,不属于彩礼的范畴,余某对这部分主张返还无法律依据。因此,法院考虑到余某、施某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定施某应返还原告彩礼186000元中的90%,计167400元。陈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