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收养不依法败诉能怨谁

  年过七旬的李臣老汉有姊妹五人,李老汉系老大,由于种种原因,一直独身,如何养老一直是他的一块心病。
  1990年,李臣的五弟夫妇生育一女,取名李美。由于李臣当时已经55岁,一直单身,为养老防老,经本家及村干部说合,李臣的五弟夫妇按农村风俗将李美过继给了李臣。由于当时李美才两个月,李臣不会照顾婴儿,经李臣母亲说和,李臣将李美交由其妹妹李枝照看,李臣提供经济扶助。
  转眼李美已经6岁半了,李臣将其接回家生活。然而近6年多的共同生活,李枝早已和侄女李美建立了深厚的母女感情。李美在李臣家住了不满10天,李枝就急匆匆从李臣家把孩子接走。李美上初中时,李臣又一次想把孩子接回家,因李枝反对也未能如愿。
  2005年李美15岁时,李老汉与妹妹李枝因对李美的抚养问题产生纠纷,李臣不再付钱给李枝,李枝独自抚养李美至成年。
  2009年底,李美结婚时李臣想叫李美从自己家出门,被妹妹李枝拒绝。李美结婚后,逢年过节既不探望李老汉,也不承认李臣对其抚养的事实,只是与姑姑李枝来往密切。李臣眼看着自己一天天见老,想到自己花钱把李美抚养到15岁,到头来却人财两空,心中很不是滋味,虽托中间人与李美说合,但李美仍对其不理不睬。无奈之下,李臣把李美和妹妹李枝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其所花的抚养费3万元。
  说法: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李臣在李美成长过程中,确实付出了一定的财、物,但由于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李臣和李美之间并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且李美也未实际同李臣共同生活。李臣称其向妹妹李枝支付李美抚养费及学费至李美15岁,因两被告对该项事实不予认可,李臣亦无确凿证据证实其支付李美抚养费及学费的具体数额,故对李臣要求两被告偿还现金3万元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郭文涛 蒋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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