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工商局出台新规定,从7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对酒类经营者全面实行特别标注管理。经营酒类的批发商、专营店、大型商场超市(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必须取得特别标注“酒类”字样的《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据介绍,目前我省已有1218户酒类经营者获得特别标注的证照。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要注意查看,从合法经营者购买,认正品、买正货。
两个月查扣15万瓶假红酒
针对“原瓶不原、红酒不红、洋酒不洋、高价虚高、品牌无品、标识非标”等当前酒类市场存在的种种乱象,省工商局于今年3月份启动了全省范围的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同时,制订出台《规范流通环节酒类企业经营行为若干举措(试行)》,整治包括进口红酒在内的酒类市场出现的假冒、商标侵权、虚假标注、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现象。
近两个月来,各级工商机关对酒类经销企业、商场超市、副食品批发市场、专卖店、酒庄、酒吧(歌厅)、宾馆、饭店等场所进行了严查,重点查处了酒类市场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仿冒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傍名牌”等违法行为。
据统计,今年3月以来,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共出动执法人员14922人次,检查酒类经营户15512户,检查各类市场1224个,立案查处酒类违法案件602件,案值1566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7件。其中,葡萄酒类违法案件432件,查扣涉及100余种品牌的假冒侵权和无中文标签等葡萄酒达15万瓶,案值近900万元。
建立特别标注制度,锁定重点商家
在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的同时,省工商局日前出台新规定:经营酒类的批发商、专营店、大型商场超市,在2012年7月1日后必须取得特别标注“酒类”字样的《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据了解,以下经营者须特别标注:第一类是酒类批发商,指从事酒类批发的经营户;第二类是酒类专营店,指全部或主要从事酒类经营的商家,包括酒类品牌经营专营店,也包括以销售酒类为主的商贸公司、烟酒店或其他名称的经营者;第三类是大型商场超市,指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对酒类经营者实行特别标注,有利于明晰监管对象,为细分式监管奠定基础。各地工商部门已开展调查摸底,逐户核实登记,全面掌握了酒类经营者情况,锁定了重点监管对象。
据统计,全省应标注户数4137户,目前已标注户数1218户。对已设立的酒类经营者,工商部门将结合年检、变更和巡查等相关工作,加强审查把关,由行政许可、登记注册部门换发特别标注“酒类”字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健全可追溯机制,入“黑名单”者将被禁业
按照相关规定,酒类经营者必须依法建立进、销货台账,酒类批发商出具规范的销货凭证,并随附于流通全过程,做到票随货行,票货相符。
浙江工商部门在此基础上又多加了一扇“安全门”,通过对经营户实行电子监管等方法,建立健全酒类源头追溯制度,实现酒类食品流通的全过程追溯。目前我省已安装1404户,上传进销货台账1240万余条次。
为了净化经营环境,我省工商部门还在全省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严格执行市场禁业退出机制。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目前,我省各地陆续建立健全酒类经营信用档案,为实行禁业退出制度打好基础。 黄晶晶 沈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