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立法,背后曾有一段鲜为人知的故事。
上海是我国民族资本最集中的地方,“文革”中全市被查抄财物的有4.8万多户,存款(定息)3.8亿元,连同公债、金银和其他用品折价,共4.8亿元。
1978年3月,时任中共上海市委第三书记的彭冲到北京开会时,向中央统战部部长乌兰夫提出,请派人到上海调查,和上海市委统战部张承宗部长一起研究对民族资产阶级落实政策问题。
1979年9月1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直接听取中央统战部的汇报。张承宗以全国统战工作会华东组组长的身份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华国锋主持,刘澜涛作汇报。
当讨论原工商业者的子女继承权问题时,华国锋说:“夫妇双亡的,遗产是不是要发还给子女,这涉及民法,涉及继承权问题。”
张承宗予以说明:“宪法上没有讲有继承权,也没有讲不能继承,在婚姻法上规定父母与子女有互相继承权。”他又说,上海法院处理这类纠纷有两百多件,法院基本上同意可以继承,把意见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也同意上海法院的意见。
邓小平同志说:“对遗产要允许有继承权。继承的财产很有限,但如果广东一搞,对港澳就会有影响。港澳到内地投资的资本家就提出过子女有没有继承权的问题。不允许遗产继承权,即使老子赞成,儿子也反对。我们应该在法律上作出规定,解决继承权问题。”
李先念、胡耀邦等一些同志都同意应有继承权。李先念说:“中国很多事,跟欧洲不同,欧洲不养儿防老,子女长大,不管了,还有继承权。”
胡耀邦同志说:“有些同志思想不通,要教育工人阶级和干部,要有改造社会、改造人的远大眼光和伟大气魄,继承权的问题,是涉及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类的问题,要提高我们自己的政治水平。这不是什么投降!”
由于受“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路线影响,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要解决原工商业者的子女继承问题,是颇具难度的,如有的人就振振有词说:“不能把剥削根子留给后代。”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改革开放的高度立论,把这一棘手问题解决了。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这次会议的精神,1979年10月11日中共上海市委作出规定,夫妇已去世的,子女及其他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摘自《新民晚报》 杨叔铭/文 201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