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法》自3月1日起施
行。针对泥石流灾害
频发等社会公众高度
关切的水土保持问
题,修订后的法律,在
强化政府水土保持目
标责任、规划、预防保
护、综合治理以及法
律责任等方面均有重
大突破。
修订后的法律强
化了地方政府水土保
持责任。建立了地方
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
任制和考核奖惩制
度,从法律上把水土
保持工作列为政府的
重要职责。强化了水
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
位,增加了“规划”专
章,对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依据与主体、规划类别与内容、编制要求以及组织实施等作了明确规定。突出了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对容易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要求强化管理,对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一切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禁止毁林毁草,禁止铲草皮、挖树兜、采集发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活动。此外还加强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要求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等。(据新华社 陈菲/文2011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