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道德法制

互换的承包地即将被征这笔补偿费该归谁?

  湖州市吴兴区王忠平来信求助:我和同村村民刘某于1996年5月签订协议,自愿互换这两块土地。2009年,因政府统一规划,我互换得来的土地即将被征收。因涉及土地征用补偿费较高,刘某反悔了,指出他们之间互换土地行为无效。请问法院会支持他吗?
  刘某的诉讼请求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你和刘某互换承包地的行为合法有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因此,互换也是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法定方式。你和刘某采取互换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这项规定,采取互换方式实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无需要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只需签订书面合同并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即可。只要互换土地双方当事人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互换是自愿行为,且不改变土地用途,则土地互换行为即为有效。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应认定该土地互换行为合法有效,因此,刘某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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