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道德法制

看家狼狗咬死小偷 主人是否要担责?

  小偷在深夜行窃时被发现,逃跑时翻围墙跳入一农房,但遭遇了院内两条看家护院狼狗的袭击。在狼狗的撕咬下,小偷最终不幸身亡。而事发时,狗主人并不在家,死者家属因此向狗主人索赔10万元。
“避难”小偷被看家狼狗咬死
  去年10月26日凌晨2时左右,小偷王军潜进杭州萧山区闻堰镇黄山村一农户家行窃,突然被醒来的主人发现,小偷随即逃跑,该住户一边喊“抓小偷”,一边追了出来。喊声惊醒了附近村民,大伙儿都起床抓小偷。慌不择路的小偷翻围墙跳进了另一农户家,谁知,遭到这里喂养的两条大狼狗的围攻。尾追来的村民于心不忍,集体想办法救他,想先让狗主人把狗稳住。但经一阵喊话,他们发现,主人陈某根本不在家。遗憾的是,小偷最终因失血过多死亡。
10万元遭拒,狗主人只愿赔4万元
  被看家烈犬咬死的男子王军的叔父田先生,从贵州铜仁赶到了萧山,他此行的目的,是受王军父母委托,与狼狗的主人陈某协商赔偿事宜。
  同年11月5日,在当地派出所,当事双方进行了协商,不过,最终结果“谈崩了”。据田先生介绍,他经过和律师商量以及查阅了相关法律,准备向对方要求10万元的民事赔偿,至于刑事责任,则以警方调查为准。不过,陈某拒绝了,表示金额太高。他称,发生了这件事后,他心里也很不好受,“毕竟那么年轻的生命没了。”之后,他也按警方要求,交出这两条陪伴了自己几年的狼狗,狼狗也被警方处死。他说,先不管这件事自己有无责任,从人道角度来说,他也准备进行赔偿,比如丧葬费等费用,而且他也考虑到对方家中有老人,他准备赔偿4万元左右。
小偷也有人权,狼狗主人应担责
  本案是典型的动物伤人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认为,从这条法规中就可看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取决于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在本案中,小偷未经允许跳入他人私宅,存在过错是毋庸置疑的。他说,本案中,小偷的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小偷的非法进入;二是狗的放养以及狗主人未能及时阻止狼狗伤人。这两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小偷都不会死。他认为,狗的主人是存在过错的,原因有二:一是这种危险性比较大的狼狗应拴养或有专人看守,而狗的主人在夜间让其在院中自由活动就是一种疏于管理,让他人的人身危险增大。二是在院中发生的动物伤人事件,狗的主人理应及时阻止;若能及时阻止,小偷也不会被咬死。基于这两点原因,他认为狗的主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案之所以引起这么激烈的讨论,主要是因为受害人的特殊身份:小偷。出于对小偷的憎恨,使得大家对狼狗咬死小偷一事拍手称快,但这是情感层面而不是法律层面。换一个角度考虑,假如跳进去的不是小偷,而是被抢劫犯追着跑的路人,为了躲避抢劫而翻入围墙最后被咬死,这种情况下,大家还会这么口径一致地说狗的主人没任何责任吗?在本案中,受害人的身份与民事责任的承担是没有关系的,毕竟小偷也是人,也受法律保护。
  本案将择日宣判。 (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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