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版:文摘

我国修法完善“田间地头”民主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法律专家表示,修改后的这部法律有利于发展中国最广泛的农村基层民主,保障亿万农村村民实行自治,对于加强中国基层政权建设,推动民主政治进程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针对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法律明确,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为从源头上遏制贿选等违法违规行为,法律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作了规定。法律明确,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同时,法律还对村民选举委托投票等行为作了进一步规范。
  目前,在一些农村地区,所有事情都由几个村干部说了算,权钱交易、暗箱操作等现象多被人诟病。为此,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规范了村务公开。法律明确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法律还明确,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等纳入对村委会成员的审计事项。
  村民委员会的任期问题也是法律审议过程中的一个热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决定村委会任期仍维持三年不变。
  此外,对于村民委员会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的相关规定也是本部法律的一大亮点。法律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据新华网 卫敏丽、傅夏莉/文 201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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