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农家顾问

被征地农民可享受哪些权益

  编者按:去年下半年出台的《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规定,我省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和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相关制度。本报曾对此作过相关报道。现应磐安县玉山镇胡立众等读者的要求,本栏目对该办法再作具体解读。
  问:被征地农民可获得哪些补偿?
  答: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以下统称征地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问: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市、县(市、区)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和有关纠纷的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问:征地补偿额如何确定?
  答:我省已对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作了调整,具体为: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的,区片综合价不低于3万元/亩;实行年产值倍数法补偿的,补偿标准不低于2.88万元/亩(注: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各市、县(市、区)不得低于上述最低标准。目前除个别地方尚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外,绝大多数市、县(市、区)执行的是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实行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占有土地量、区位、地类、产值以及相邻地区之间的平衡等因素。市、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每2年至3年调整一次,确实不需调整的应当重新公布。
  问: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怎么解决?
  答: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其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由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三方出资构成,其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土地总收益等财政性资金中安排的不低于三方出资总额的30%。
  各项补偿费用和保障资金及应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应及时足额到位。保障资金及应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征地补偿费按规定足额到位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按期交付土地。
  问:哪些人可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和对应的人员,确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门。
  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发给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依法继承。
  问:征地补偿费如何发放?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发放征地补偿费应当进行公示,并接受监督。留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应当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公益性事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相关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申请协调、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具体程序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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