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4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刚(化名)恋爱不成杀死女友案宣判,王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个全国首个对故意杀人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罪犯被判死缓的案例,引发了社会热议。
心胸狭窄杀女友
今年23岁的王刚,是河南省中牟县万滩乡的一个农民。2008年7月,他经人介绍来到郑州打工,并结识了老家的一位女孩孟蝶(化名),两人渐生情愫。但是,孟蝶的父母认为女儿才18岁,就阻止两人交往,心胸狭窄的王刚决定报复。
2008年11月24日晚9时,王刚约孟蝶及孟蝶的女友一起吃饭。当晚11时许,三人回到王刚预定的一家家庭旅馆后,孟蝶的女友离去。按照提前制定的计划,王刚将安眠药偷偷放到绿茶内,让孟蝶喝下。次日凌晨,王刚趁孟蝶熟睡之机,持水果刀猛割孟蝶的颈部,致其死亡。
凶案发生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王刚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郑州中院提起公诉,孟蝶的家人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王刚死刑,并赔偿其各项费用23万元。
后来,在法官及检察官的努力下,王刚的父亲最终与受害者父母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王刚家人共赔偿受害人亲属9万元,受害人亲属则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对王刚从轻处罚。
“花钱买命”判死缓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刚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法律,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在“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内判处刑罚。被告人王刚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此案系感情纠葛而引发的犯罪,被告人王刚的亲属主动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原告的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10月14日,郑州中院一审判处王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宣判的当天下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王刚一案是河南省第一个因故意杀人罪,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被轻判的案例,在全国也创下先例。
据双方律师透露,此案给涉案双方家庭都带来巨大伤害。受害人母亲因痛失爱女而病倒。受害人亲属原打算以最重刑罚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后在被告人父母的请求下,加上法院和检察院都做了大量思想工作,他们最终同意接受调解。而王刚的家庭贫困,好不容易才凑齐了9万元钱。
接到判决书后,原想会被判处死刑的王刚喜极而泣。
说法:是“花钱买刑”
还是“罪刑相当”
王刚之所以被判“死缓”,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8月在河南率先推行的刑事和解制度有关。2009年8月2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意见,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或接受调解,只要受害人和施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将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然而,2009年9月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对暴力犯罪绝不许“花钱减刑”,依法应该判死刑的被告人,做了赔偿也不能“买命”。
有意思的是,河北高院的这则消息和郑州中院的“花钱买命”消息被登在了200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的同一版面上。事实上,刑事和解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笼罩在“花钱买命”的阴影之下,人们对这一制度的争议也从来没有停止过。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多少钱?这一问题长期并无明确统一标准。如今,这一状况有望改观。据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将就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做出指导意见,现正在审批过程中。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则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理。这一做法曾被通俗地理解是“花钱买刑”,并一再引发争议。张军不同意“花钱买刑”的说法,他认为这是刑法“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已经引起了领导同志的高度关注。”张军介绍道。(摘自《法律与生活》12月<上> 杨海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