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版:文摘

村委会组织法修改

1/3村民代表联名可罢免村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日前提请审议。这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十一年来的首次修改。
  草案提出增加村务监督机构,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由村民选举产生。草案还对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做了详细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草案完善了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程序,规定: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草案规定: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针对如何界定、如何查处以及由谁查处贿选的难题,草案规定:对以暴力、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举报,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做出认定,并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草案同时增加了村务档案制度,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并明确了任期和离任审计包括的事项。
(摘自《中国青年报》王亦君 崔丽/文 200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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