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文摘周刊

古树之死引发天价赔偿

  一棵被汽车剐倒的大树,带来36万元的天价赔偿款,还引发了数场理不清的纠葛。
新车上路剐蹭树
  2007年年初,陈为购买了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这车在汽车家族里可是名副其实的“大块头”——车长约15米,宽约2米、高约3米,驾驶起来威风八面。之后,陈为雇小昆为司机。同年8月31日,小昆开着车行驶到北京门头沟区妙峰山镇陈家庄村时,两三米宽的路面对于小昆开的车而言显得很狭窄。尽管小昆已很小心,但还是剐到了道路中央的一棵树。被剐到的树,吱吱呀呀向地面倒去,不偏不倚砸在了迎面开来的一辆货车的前挡风窗上。小昆立马打电话报警,并与受害人协商赔偿的事。
  交警根据现场勘察,认定小昆负全责。之后,经协商,小昆向被树砸坏了前挡风玻璃的货车司机赔了几百元钱,双方之间的纠纷就此了结。但令小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撞树赔偿纠纷却跟他没完没了。
天价赔偿从何来
  原来小昆撞的是一棵二级国槐古树。负责养护它的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陈家庄村民委员会,就古树赔偿事宜与小昆争执不下。于是门头沟区林业局公安处委托北京市林业勘察设计院,鉴定被小昆撞倒的古树其因被车撞击损失的价值。
  鉴定结果让所有人都大吃一惊,40万元!对这一结论,小昆难以置信,被撞“死”的古树已经空心,明显是一个将死的状态,且鉴定书上也认定这棵古树的生长趋势是“生长衰弱”,凭什么认定被车撞击损失40万元?但陈为比喻道,好比自己开车撞死了一个身患癌症的老人,赔偿金的计算会因为老人患重病将死来计算吗,答案是:不可能!遇到这样的交通事故,只好由自己来埋单。
  依据鉴定结论,陈家庄村委会将陈为起诉到法院,要求陈为赔偿财产损失。经过法院调解,陈为于2009年1月5日前给付陈家庄村委会古树赔偿款36万元。
天价赔偿有保险
  陈为在赔偿了36万元后,心里总觉得不是滋味,反复琢磨,突然想起自己给肇事车是上了保险的。原来2007年6月22日,陈为为这辆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保险费共计7904.81元;保险期为2007年6月23日至2008年6月22日。
  陈为在请求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只同意赔偿20万元。陈为认为,货车的约定保额为30万元,保险公司应当全额予以赔付,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理赔款30万元。法院最后判定保险公司赔付陈为保险金28万多元。
古树监护人之争
被起诉后保险公司认为,古树作为国家保护文物的一种,所有权人应该是国家,古树遭到损害,应该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文物主管部门要求赔偿,而不是由村委会来主张权利。由于国家对古树归谁所有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保险公司对向村委会支付赔偿款有异议。对这一点,车主陈为也同意保险公司的看法,认为国家对古树归属的规定不明。
  根据《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城市的古树名木管理工作,由各级园林部门负责;农村的古树名木管理工作,由各级林业部门负责。古树生存地的单位,只是具体的管护责任单位,没有处分权。像此案中的村委会,要确保该古树正常生长,古树死亡后,要报园林、林业部门处理。所以,此案关键之处是村委会是否向林业部门汇报过,是否获林业部门批准。如果林业部门知晓并认可村委会的处理方式,就没有问题,否则就是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门头沟区林业局作为该区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生长在陈家庄村集体土地上的被撞二级国槐古树属陈家庄村委会所有”的证明,且没有他人提出异议的事实,法院认为,陈家庄村民委员会为被撞古树的合法监护人。
  一棵古树的命案,引发出一连串的社会与经济问题,其中纠葛令人深思。(文中涉及的当事人为化名)
(摘自《法律与生活》2009年8月下半月刊 彭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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