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文摘周刊

“见危不救”该不该以法规范

  事情发生在安徽合肥蜀山区十里店南新庄。一个多月前,21岁的打工少女小杨命丧出租屋内。在调查时,租住在同一楼层的肖某引起了警方的注意。原来,肖某为筹上网费,用衣服捂住小杨的脸部,致小杨窒息而死。
  当时出租大院里有很多住户反映,他们听到有女子呼救声,声音很大;住在楼下的房客听见了女孩的大叫声,并伴有“咚咚”的声音;住在隔壁的邻居也说,听见女孩的尖叫声、呼救声……但这些“出租屋邻居”们无一例外地选择了沉默,选择了冷漠,没有任何人采取任何行动。
  “人们在谴责不法分子的同时,是否还应该反思,究竟是什么让这些‘出租屋邻居’冷漠无情?一个电话,也许就可以挽救这位少女鲜活的生命,为什么没有人愿意付出‘举手之劳’?”一位网友的网帖让令人痛心的凶案变得更加沉重。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用法律规范调整“见危不救”。如法国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这样做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却故意放弃采取此种行动的,处5年监禁并处罚金。德国的刑法典也规定:“见危不救”的,要处数年的监禁和罚款。“当然,我们不能全盘照搬这些做法,但不妨依据国情,适度借鉴。”专家表示。
  “鉴于见死不救情形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我们可通过立法明确标准,界定范围,厘清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对于各种形式的见死不救,作出合理的定性和区分,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作用,让冷漠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多位法律界人士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摘自《法制日报》200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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