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无锡
市滨湖区法院审结
了一起交通事故损
害赔偿案件,受害人
丁某虽对交通事故
不承担责任,但由于
搭乘摩托未戴头盔
等自身过错,事故责
任方被核减了10%
的赔偿金。
去年5月11日
晚,丁某未戴头盔与
另一人一起乘坐由
蒋某驾驶的摩托车,
途中与一货车相撞,
摩托车上3人均丧
命。公安交管部门认
定蒋某承担事故的
主要责任,货车驾驶
员承担次要责任,丁
某不承担责任。事
后,丁某的父母向法
院起诉,请求判令蒋
某与货车驾驶员共
同赔偿38.9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丁某未按法律规定
戴头盔乘坐摩托车,
且超过核定人数乘
坐,对自身造成的损
害结果存在过错,应
核减侵权人10%的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介绍说,蒋某与货车驾驶员分别承担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但不等于他们一定要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丁某作为乘坐人在案发时未戴安全头盔,且超过核定人数乘坐,违反了交通法规,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法院判决丁某承担一定的损失。(据新华社 200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