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文摘周刊

搭乘摩托未戴头盔事故无责也要担责

  日前,江苏无锡
  市滨湖区法院审结
  了一起交通事故损
  害赔偿案件,受害人
  丁某虽对交通事故
  不承担责任,但由于
  搭乘摩托未戴头盔
  等自身过错,事故责
  任方被核减了10%
  的赔偿金。
  去年5月11日
  晚,丁某未戴头盔与
  另一人一起乘坐由
  蒋某驾驶的摩托车,
  途中与一货车相撞,
  摩托车上3人均丧
  命。公安交管部门认
  定蒋某承担事故的
  主要责任,货车驾驶
  员承担次要责任,丁
  某不承担责任。事
  后,丁某的父母向法
  院起诉,请求判令蒋
  某与货车驾驶员共
  同赔偿38.9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丁某未按法律规定
  戴头盔乘坐摩托车,
  且超过核定人数乘
  坐,对自身造成的损
  害结果存在过错,应
  核减侵权人10%的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介绍说,蒋某与货车驾驶员分别承担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但不等于他们一定要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丁某作为乘坐人在案发时未戴安全头盔,且超过核定人数乘坐,违反了交通法规,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法院判决丁某承担一定的损失。(据新华社 200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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