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4版:浙江海洋与渔业

渔船安全设备如何提高效用

  林加荣
  渔业特别是海洋捕捞业,是高风险产业。渔船作为捕捞业的主要生产工具,航行和作业区域离陆地距离远,易受风、暴、潮等因素影响,且随着海上运输业的发展,大吨位商船航行频繁,航线和渔船作业区域交叉,造成海上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做好渔船安全设备的有效配备、有效使用和有效监督工作,对确保渔船安全航行、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要作用。
  渔船安全设备包括救生、消防、航行、信号等。在渔业生产过程中,除信号设备多在正常情况下使用外,其他安全设备大多在渔船应急状态下使用。目前,我省渔船安全设备在有效配备和使用方面不尽如人意,难以确保在渔船应急状态下“即刻可用”。常见的有救生筏安装错误,有些渔船还在救生筏上堆放网具、杂物;救生衣破损后没有主动更换,胡乱置放;灭火器没有及时更换且渔民不会正确操作等。因此建议:(一)加强渔业安全生产教育,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渔民文化程度有限,所以宣传形式一定要多样化,要充分利用网站、电视、广播、标语等媒介,进行安全知识讲座、安全知识竞赛等;宣传内容要通俗化,法规条文严谨、逻辑性强,对渔民来讲,比较难理解和掌握,应尽量采用通俗的语言;要注重宣传效果的长效化,教育活动要定期开展,持之以恒,才能逐步提高渔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二)加强渔民老大、船员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对安全设备的实际操作技能,使船东、船长、船员三者都明确自己所负的安全责任,以及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职务船员是渔船上从事技术工种的人员,需要具备较为熟悉的业务技能,因此,应适当提高门槛,在培训要求上,不仅要求掌握理论,更要突出实效性。(三)强化渔业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探索查处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在渔业执法工作中,运用好行政处罚权,对消除渔业安全事故隐患,遏制渔业安全事故的发生,是最常见也是最有效的方法。笔者认为,执法部门对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建立“黑名单”,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内,采取2-3次递进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罚,再严重者,可采取扣船甚至没收渔船的措施。(四)加强部门协作,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检查,做到管理信息共享。执法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渔业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渔船证件是否有效、渔船安全设备是否齐全,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又擅自出海的渔船,要从严处罚,进入“黑名单”;渔政渔港部门要实行渔船离港前现场检查,核对渔船、渔民证件,确认安全设备设施等;船检部门要把好船检第一关,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签发渔船检验证书。(五)充分发挥群管群查的力量,尝试推行渔业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模式。可在渔村设立渔民委员会、渔业合作社组织安全协管员等,同时充分发挥老协、妇委会等组织的力量,积极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引导、鼓励渔民成立自律性渔民工会组织,有利于渔民开展自我交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促进。
(作者单位:洞头县渔业船舶检验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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