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香港特区的立法会实习时,曾目睹一次较大规模的群众“上访”(香港称为申述)事件。这起“上访”,诉求其实并不复杂。源于政府要收购某大厦,而住户与市政局在物业面积认定上有争议。
申诉代表先发言,接待申诉的三位议员十分耐心负责,仔细核对相关证据。这三位议员中两位是律师,另一位是前政府官员,对法律问题和政府运作十分熟悉,提出的意见不时得到申诉团体的掌声。
最后三位议员决定先与政府部门召开闭门会议,了解政府意见;然后组织申诉团体和政府部门对话,如果双方谈不拢,就进入第二轮协商,涉及的政策问题将在立法会的质询环节和法案辩论中向政府提出。对这个安排,申诉团体代表都表示满意,一阵掌声之后陆续散去。
其实,这只是香港一起非常普通的“上访”。市民要向议员申诉并不是难事,只需向申诉部预约。香港立法会共有60名议员,每周有6位议员在申诉部轮流当值。而私人纠纷、涉及提供法律意见或服务的个案、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独立机构处理的申诉事宜等,皆由其他机构和处理机制分担,立法会一概不受理。因为申诉不是终局,更不是最佳的纠纷解决机制。
归根结底,申诉部门不应该也绝不能成为“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了;什么都不能不管,什么也都可以不管”的机构。
(摘自《法制日报》 胡健/文 2009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