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版:文摘周刊

明年起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依法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国家惠农政策力度加大,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多发趋势。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地方开始尝试运用仲裁方式调处纠纷。目前,已有23个省级人大在地方法规中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作了规定,还有10个省级人大或者政府制定了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办法。2004年起,农业部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进行纠纷仲裁试点。但是,由于缺乏法律规定,各地在仲裁机构设置、仲裁工作程序、仲裁裁决执行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出台,将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一个相对规范、统一的法律制度。它明确了运用调解、仲裁双渠道化解纠纷的原则。一旦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法明确了所谓“纠纷”的范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但是,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此类纠纷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该法还对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员的条件、仲裁申请和受理的程序、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做出了明确规定。
(据新华社 2009年6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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